廢止「開放『輔酵素Q10 (Coenzyme Q10)』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」等十九項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 【發布日期:2019-10-18】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
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81302644號

主旨:廢止「開放『輔酵素Q10 (Coenzyme Q10)』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」等十九項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。

依據: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。

公告事項:鑒於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,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規定,已另訂「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(Coenzyme Q10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等十九項規定,爰廢止「開放『輔酵素Q10 (Coenzyme Q10)』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」等十九項原規定。

來源網頁: 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5686